依法治理大氣污染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摘要: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條例》結合我市實際需要,堅持問題導向,找準立法空間,構建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系,重在解決影響我市大氣質量的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農業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切實發揮設區市立法對上位法的補充、細化和創新作用,體現地方特色,增強可操作性。
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郭麗君
新聞背景:
2019年10月31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2019年2月,市人大常委會啟動立法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著手起草《條例》文本。6月20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條例》草案。6月26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一審。一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先后召開6次座談會,進行了8次系統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9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了修改意見,省立法專家組進行了論證。10月31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11月1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常委會進行了匯報。
《條例》施行的目的、原則是什么?《條例》提出了哪些具體內容和配套任務?《條例》對不法行為如何懲處……針對眾多市民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郭麗君予以解讀。
郭麗君介紹,《條例》共分5章44條。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條例》結合我市實際需要,堅持問題導向,找準立法空間,構建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系,重在解決影響我市大氣質量的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農業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切實發揮設區市立法對上位法的補充、細化和創新作用,體現地方特色,增強可操作性。
“《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針對歸屬管理,郭麗君介紹,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郭麗君介紹,《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機制。重點排污單位和使用每小時二十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或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單位,應當建設符合要求的監測平臺;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或檢修暫停運行的,及時啟動人工監測,并在24小時內向本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故障排除或檢修完成后及時恢復運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市場的監督管理,支持電代煤、氣代煤、清潔能源等項目建設,并制定獎勵、補貼政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成區供熱站和供熱管網建設,發展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降低能源消耗。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采取技術改造等方式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條例》提出,化工、制藥、生物發酵、飼料加工、造紙、皮革加工、垃圾處理、醫療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物料運輸以及其他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惡臭氣體排放。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產生粉塵、惡臭等刺激性氣味的項目。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郭麗君介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編碼,實施高排放控制區管理,減少污染物排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照或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不得利用流動加油車等方式違法銷售機動車燃油。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儲油儲氣庫。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搬遷。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措施的,市、縣限行車牌尾號應當一致,并向社會公告。
就出現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如何進行處罰,郭麗君說,《條例》規定,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或因檢修暫停運行未及時啟動人工監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企業未按照規定采取抑塵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等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未采取密閉措施和除塵設施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承擔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網格化監管職責的;
(二)承擔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信息錄入公共信息共享平臺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事件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四)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六)截留、挪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
(七)對舉報不及時查處或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八)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大氣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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