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判13案171人 全市法院開展掃黑除惡收官行動 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
□全媒體記者 熊國森 通訊員 戚凌光
本報訊 12月23日至30日,全市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收官行動,汝南、遂平、新蔡、上蔡、西平、正陽6個法院共對13案171人進行集中宣判,進一步掀起掃黑除惡強大聲勢,嚴厲打擊了黑惡勢力囂張氣焰,有效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持續推動了全市法院專項斗爭提速增效。其中,較為典型的三起案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歐陽某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歐陽某星、歐陽某山等人自2015年以來,在確山縣普會寺鎮及周邊地區,以開礦采石為依托,糾集家族成員、親信及社會閑散人員,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脅,有組織地實施了強迫交易、非法采礦、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通過違法犯罪獲得非法經濟利益達387萬余元,逐漸發展成以歐陽某星、歐陽某山為首,以歐陽某法、薛某保、王某峰等人為骨干,成員眾多,具有一定穩定性、規模性、層級性、紀律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藐視農村基層政權,占用集體用地采石,公然以村委名義向當地群眾發布集資建采石廠的公告,令鄉村干部敢怒不敢言,大大削弱了基層政權的權威和公信力;該組織組建“護路隊“對攔路收費的群眾暴力驅趕,通過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在當地確立了強勢地位,形成了社會惡名,為群眾所懼怕;該組織甚至向國家政權滲透,取得國家工作人員的縱容和保護,當事群眾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只能選擇忍氣吞聲,在普會寺鎮乃至確山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汝南法院經審理認為,歐陽某星等人的犯罪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認定歐陽某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等八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歐陽某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等八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判處一年二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付某強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付某強是泌陽縣象河鄉象河街居民,兄弟多、宗族勢力較大,其本人多次參與打架斗毆、尋釁滋事。2007年8月,付某強、馬某義等人組織當地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沖擊象河鄉派出所,毆打公安民警和鄉政府工作人員,逼迫政府答應其無理要求,由此,付某強在泌陽縣象河鄉樹立了惡名、威名。2010年前后,付某強等人在象河街開發房產,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土地的開發權,開始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2011年7月,付某強等人重組公司,吸收象河鄉馬某閣、前科人員趙某魯、刁某、象河村委主任陳某占、原象河鄉黨委副書記趙某坡、泌陽縣環保局工作人員趙某一、趙某一的弟弟趙某二、付某強的妻子刁某麗等人加入成為公司骨干,后又成立永晉運輸公司擴大業務,逐步發展成以付某強為首,馬某閣等人為骨干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存續時間將近8年,在泌陽縣象河鄉境內及周邊多次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泌陽縣象河鄉清污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遂平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強等人的犯罪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十一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付某強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余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八個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林某為首的4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8年3月起,林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私設“錢任貸”、“捷易貸”、“隨時花”非法網絡貸款平臺,糾集、招募林某祥、王某興、高某等人,非法從事網絡貸款。為攫取非法利益,該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肆意認定違約”等手段,收取高額的“砍頭息”、“續期費”、“逾期費”。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采取電話滋擾、短信轟炸、PS淫穢圖片、發送靈堂圖片、散布誹謗信息等“軟暴力”手段進行催收,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該組織多次實施詐騙、尋釁滋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林某為首要分子,以林某祥、王某興、高某等人為重要成員的較為穩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重要成員基本固定,參與人員眾多,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其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新蔡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后果,認為林某等48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并罰,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其余4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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