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大學生當“槍手”被判刑 不知替考是犯罪行為
摘要: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丁某還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丁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自認為是勤工儉學 竟不知屬犯罪行為
兩名糊涂大學生當“槍手”替考
每年4月、10月,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季。一名 90后男子,嗅到“另類商機”,發展在校大學生作為下線,組織他們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作弊,而這些在校大學生,竟不知此事屬犯罪行為,還自認為是勤工儉學。昨日,記者從江夏區法院獲悉,兩名在校大學生因參與組織考試作弊,替人代考被判刑。
尋找槍手代考,每科100元
25歲的尚某無固定職業,2018年4月9日,他為找“槍手”代考牟利,通過微信網絡聯系詹某,發送考生信息并指使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并許諾給予每名替考者每科100元、每名考點“負責人”每天100元的獎勵。詹某應允。
4月11日15時許,尚某邀約詹某見面洽談后,通過微信陸續向詹某轉賬支付共計8000元。隨后,詹某通過組建微信群、QQ群以每名替考者每科60元的價格招募在校大學生,同為1999年出生的丁某、王某及徐某(均另處)等多名“槍手”,介紹丁某作為江夏區某學院考點“負責人”與尚某聯系,后尚某在洪山區楊家灣地鐵站旁一酒店內將張某、梁某等多名被替考考生的準考證及身份證交予丁某。
每天100元,女生當上“考點負責人”
2018年4月13日下午,丁某通過組建微信群聚集江夏某學院考點多名替考者,且其作為“群主”交代考試注意事項及集合發放準考證、身份證事項。
4月14日上午,丁某在江夏區某學院考點外將身份證、準考證發放給王某、徐某等替考人員后,丁某還親自上陣代考,他們代替考生張某、梁某等人進入該考點參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月29日10時許,警方抓獲尚某。
由于詹某、丁某、尚某三人到案時間不一,江夏法院先后對該組織替考團伙三人分兩案進行了審理。
江夏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尚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尚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丁某還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判決詹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丁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
記者萬勤 通訊員楊睿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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