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摘要: 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公布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本報訊 (記者 代廷偉)“校外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
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公布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本報訊 (記者 代廷偉)“校外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日前,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下發了《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規定,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人(或組織)應當具備與培訓機構規模等相適應的經濟能力,其凈資產或者貨幣資金能夠滿足校外培訓機構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標準》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人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自然人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在培訓條件和師資方面,《標準》也作出了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關于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標準》也有明確說明。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由縣級教育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須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校外培訓機構應本著簡潔、直觀、準確、規范的原則,根據學生所處年級和參訓學科實際情況,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某某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校或中心;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某某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輔導等)學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在培訓內容上,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同時,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晚8時30分,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嚴禁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相掛鉤。
責任編輯:dr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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