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文整治競賽亂象 競賽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
摘要: 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 近年來,一些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了諸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競賽活動,由于缺乏規范和管理,各類競賽造成了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
新華網北京9月21日電 近年來,一些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了諸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競賽活動,由于缺乏規范和管理,各類競賽造成了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嚴重影響了中小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近日,教育部印發《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中小學生競賽活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以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從源頭上嚴格規范競賽活動。《辦法》提出:競賽組織主體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競賽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范性文件。
嚴格準入條件是規范管理競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辦法》,申請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需具備認定流程。《辦法》明確指出,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并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受理、初核工作。具體流程是:每年3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每年4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每年5月初,受托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網公布。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辦法》對舉辦競賽活動提出了具體的組織要求,明確規范了具體辦賽行為,切實整治一些競賽亂象。一是在競賽屬性方面,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二是在辦賽原則方面,強調組織競賽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三是在結果使用方面,強調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注教育部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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