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節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摘要: 《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提及14項禁止內容 8月24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公開征求關于《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
《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提及14項禁止內容
8月24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公開征求關于《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意見的通知。《規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包裝、炒作明星子女,不滿10歲兒童禁止代言廣告,并且播出過程中至少每隔30分鐘設置明顯的休息提示信息。
《規定》提到了14項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學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話題、畫面,肯定、贊許未成年人早戀;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宣揚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觀、婚戀觀、利益觀;宣傳、介紹各類電子游戲等內容。如以科普、教育、警示為目的,節目中確有必要出現上述內容的,應當適時地在顯著位置設置明確提醒,并作相應技術處理。
《規定》指出,在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制作時,要避免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征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在情感故事類、矛盾調解類等節目中,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情感,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參與節目錄制和現場調解,避免未成年人親眼目睹家庭矛盾沖突和情感糾紛。
《規定》還在廣告規范方面提出了要求,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酒類、美容整形、網絡游戲等廣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專門頻道、頁面播出,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廣告。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9月23日。(記者 馮遐)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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