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回頭看”交辦案件辦理結果公示(第三十三批)
摘要: 駐馬店市汝南縣 受理編號X410000201806290163反映情況:駐馬店市汝南縣劉大橋西岸汝南縣沃特磚場,2012年8月,磚廠老板魏真永承包磚場以來,無視法律,嚴重破壞宿鴨湖防水
駐馬店市汝南縣 受理編號X410000201806290163
反映情況:駐馬店市汝南縣劉大橋西岸汝南縣沃特磚場,2012年8月,磚廠老板魏真永承包磚場以來,無視法律,嚴重破壞宿鴨湖防水壩堤和國家耕地、濕地的黏土,用煤碳燒制紅磚,造成嚴重污染等。
調查核實情況:此件與第29批X410000201806270004、第31批X410000201806280005、X410000201806280006舉報問題內容基本一致,為重復舉報件。省、市督察組也都已現場核查過。
經調查,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位于宿鴨湖西岸,距離宿鴨湖水庫壩堤約360米,不是宿鴨湖的防水壩堤。宿鴨湖水庫正常管轄區域為54遷賠高程以下,而該廠所在位置在54遷賠高程以上。該廠是縣政府70年代建的國營磚場,占地329畝,90年代后承包給個人經營。經宿鴨湖管理局提供材料,沒有發現破壞宿鴨湖防水壩堤的現象。反映不屬實。
該廠黏土來自其他建設工地及城市建設中的開挖土方,經現場查看,廠內及周邊沒有新發現深挖破壞土地情況??h國土局、林業局提供材料均未有破壞耕地濕地取土現象。反映不屬實。
該廠燒制紅磚,在正常生產期間廢氣經脫硫除塵后達標排放。2018年4月26日在線監控污染物排放超標,立案查處并責令停產治理。燒制紅磚,反映屬實。
隔堤下沿的2個坑塘與反映的長度寬度基本符合,是原縣磚瓦場70年代生產時取土形成,沒有新開挖跡象。反映深度下挖壩堤20多米,超過宿鴨湖溢洪道低位10多米,與實際不符。實際情況是2個坑塘下挖深度高程約在50.0米~46.0米之間,而溢洪道該處底部高程約48.0米,最深處低于宿鴨湖溢洪道底部約2米。反映不屬實。
宿鴨湖水庫正常管轄區域為54遷賠高程以下,西岸是沒有堤壩的水庫沒落區,如果河水暴漲,這片區域自然就成水庫蓄水區,隔堤內外都是水,不存在決堤毀壩可能。反映不屬實。
該廠使用土地均在原縣磚瓦廠土地使用范圍內,為縣科工委國有工礦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屬于耕地。該廠有環評審批及批準試生產手續。反映不屬實。
該廠西南側商砼站為河南省潤通高科建材有限公司,通過縣改委備案,取得村鎮規劃許可證明,通過環評審批。反映商砼站屬實。
G328公路升級改造時,承建單位與該廠協商,臨時占用廠內部分土地建設石料廠,工程結束后已拆除。反映攪拌站屬實。
經現場勘察,廠區內未發現磕石場。反映磕石場不屬實。
反映的商砼水泥站正在建設中,石沙攪拌站已拆除,磕石場不存在,污染嚴重企業不屬實。
經縣紀委監察委調查,該廠生產過程中遇上級檢查,地方政府從沒有提前通知其停產停業,待檢査過后繼續生產。經詢問老君廟鎮相關人員,他們沒有提前通知該磚場停產停業,待檢查過后再繼續生產。反映不屬實。
縣國土局、環保局、老君廟鎮政府等單位近6年來,沒有接到村民反映該廠污染問題。反映不屬實。
處理及整改情況:
2018年4月28日,縣環保局已對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目前仍在停產整改。脫硫除塵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責任單位汝南縣環保局,責任人王軍華,整改時限2018年8月3日前。
廠區內所有原材料全部儲存到封閉原料棚內,粉碎車間加裝粉塵收集裝置,防止揚塵污染;責令其對廠內路面全部硬化,并在廠區內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裝置。責任單位縣科工委,責任人商繼豪,整改時限2018年8月3日前。
對《河南省潤通高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環保型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項目》停止建設,補充公眾參與內容和建設項目維穩報告。經論證可行后,方可開工建設。責任單位縣政法委維穩辦,責任人閆艷陽,整改時限2018年7月10日前。
2018年5月10日,縣環境攻堅辦下達了《關于對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等三家企業進行斷電的督辦通知》,整改不到位,不予送電。責任單位縣電業公司,責任人程金玉。
舉一反三,對全縣范圍內磚瓦窯廠全面排查,進行規范化管理,加強引導,防止污染。
問責情況:無。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駐馬店市協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7月5日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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