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摘要: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維護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和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執行主體作用,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1.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協調配合機制,科學界定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明確執行法官責任清單,對執行實施的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進行風險防范,確保執行工作公正高效,切實提高案件實際執結率和執行標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行為規范體系和執行工作考評體系,強化對執行程序各環節的監督制約,規范執行行為,重點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不規范執行的行為,對執行失范行為要嚴格問責、嚴肅查處,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3.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執行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充實執行力量,優化隊伍結構,加強思想教育、業務培訓、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執行隊伍。
4.人民法院應當全面落實執行公開,確保執行規定、執行過程、執行結果、執行文書公開透明,實現陽光司法,切實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和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監督。
5.人民法院應當研究建立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委托律師調查、公告懸賞、審計調查等財產查控制度,嚴厲查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虛假訴訟行為,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治力度。
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同時移交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
二、加強聯動,切實形成執行工作合力
6.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規避、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7.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銀行監管、通信管理、招投標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執行聯動,不斷拓寬協作聯動的內容和范圍,依法提供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所需的不動產、車輛、婚姻、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數據,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蓋本地區被執行人財產和身份信息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
在人民法院辦理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手續以及查詢相關檔案時,相關部門應當履行法定協助義務。
8.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常態化打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犯罪行為的工作機制。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應當依法出具法律文書。
9.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人民法院的協作執行要求,協助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協助查詢被執行人相關信息、查扣被執行人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及時處置暴力抗拒執行事件。對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羈押。
10.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
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政府及下屬部門應當履行的債務納入專項預算,切實履行償還責任。
加大對確有困難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力度,將執行救助納入司法救助專項資金管理,加快實現執行救助和社會救助的無縫銜接,保障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三、加大力度,不斷提高執行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11.人民法院應當加快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不動產、金融理財產品、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加強執行指揮中心建設,發揮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作用,提高執行工作快速反應能力,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
加強“一案一賬號”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所有執行案款均要與執行案件做到“一一對應”,并建立案款發放臺賬,強化對案款發放的監管。
暢通申請執行人獲得案件信息的渠道,定期向申請人反饋執行進展情況,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1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盡快實現執行聯動機制成員單位與聯合信用懲戒體系的網絡對接。
13.負有信用懲戒職能的國家機關、政府部門、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將人民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管理、審批工作系統,在職能范圍內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依法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四、廣泛宣傳,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14.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平臺,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凝聚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推動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
15.新聞媒體要加大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誠實守信,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理性認識執行難,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五、切實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
16.全市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組織人大代表參與重大執行案件聽證等形式,監督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
對人民法院報告的執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重要事項,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處理,推動解決實際問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自覺接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
17.監察機關應當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對人民法院行使執行權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促進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18.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加強和規范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加強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加大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19.人民法院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依法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依法糾正確有錯誤的執行案件,實現內部糾錯與外部監督的良性互動,促進執行活動高效、廉潔、規范,確保執行權依法正確行使。
六、本決定自2018年6月29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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