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回頭看”交辦案件辦理結果公示(第十四批)
摘要: 駐馬店市汝南縣受理編號X410000201806140001反映情況:駐馬店市汝南縣高速出口南500米219省道旁,汝南縣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揚塵排污嚴重,每天都有上百輛大型拉沙石,
駐馬店市汝南縣
受理編號X410000201806140001
反映情況:駐馬店市汝南縣高速出口南500米219省道旁,汝南縣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揚塵排污嚴重,每天都有上百輛大型拉沙石,料車進出,揚起大片沙塵,廠里的廢料污水和生活廢水直接排到河里,造成了飲用水嚴重污染。環保部門責令其料倉封閉,但是該公司依仗著有錢有勢,有個別領導撐腰,完全置政策于不顧,置環保部門不理。
調查核實情況:汝南縣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汝南縣產業集聚區,高速公路南500米路東,生產規模年產60萬立方米商砼生產線項目。該公司建于2012年,2013年3月建成投運,辦理了環評審批和驗收手續。
1.關于反映“每天都有上百輛大型拉沙石,料車進出,揚起大片沙塵”問題。通過核實該公司生產記錄臺賬及進料生產臺賬,進料車日均為18車,最低為4車,實際上每日料車進出最高為33車。2018年5月6日之前車輛沖洗裝置正常使用,之后被重車壓壞,商砼車料倉內進行噴淋沖洗,運送砂石車輛在地磅東10米處有專人用水管進行沖洗,場內地面用灑水車灑水抑塵,由于灑水頻次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揚塵污染。反映“揚起大片沙塵”問題部分屬實。
2.關于反映“廠里的廢料污水和生活廢水直接排到河里”問題。廢料污水主要為洗罐車產生的廢水經三級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商砼攪拌和廠區灑水,不外排。生活污水進入院墻外的沉淀池然后定期清運。經排查廠區周圍,只有西邊和北邊兩個隔離排水溝,不涉及河道,未發現廢料污水和生活廢水直接排到河里。反映問題不屬實。
3.關于反映“造成了飲用水嚴重污染”問題。汝南縣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分別為清源自來水公司地下水井群,位于清源自來水公司院內(井群12眼,現為備用井);汝南縣天中山地下井群位于宿鴨湖街道辦事處(井群18眼),其中清源涉及十里鋪村委11眼、五里崗村委5眼、祝灣村委2眼。該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已經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復,距離該公司約5公里,符合城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規定,對城市飲用水源地無影響。經現場調查,廠區周圍有兩眼承壓式地下供水井,深246米,一眼水井距離該公司70米,另一眼距離該公司380米處,為汝南縣水利局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對此,汝南縣疾病監控中心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對兩眼飲用水井和一家超市末端供水農戶的飲用水進行全因子檢測,從檢測結果看,各項因子全部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反映問題不屬實。
4.關于反映“料倉沒有封閉”問題。該公司的密閉式原料棚,因2018年1月駐馬店市下暴雪被壓塌,因此該公司和承建方江蘇中強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打官司要求賠償,法院已受理,目前正在找有資質單位在原址上進行評估損失金額,料倉沒有封閉,但原料已覆蓋。反映問題屬實。
5.關于反映“個別領導撐腰,置政策于不顧、置環保部門不理”問題。經中共汝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核實及對該公司董事長楊家平談話,該公司屬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投產后沒有求助相關領導為其說情,而且汝南縣環保局監察大隊相關人員在執法中沒有遇到來自相關領導說情干擾。反映問題不屬實。
處理及整改情況:
1.汝南縣產業集聚區于2018年6月15日對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達《停產整改通知書》,整改不到位不準生產。責任單位:產業集聚區;責任人:王勇
2.責令該公司在2018年7月5日前,安裝車輛沖洗裝置對進出車輛進行噴淋沖洗,保證正常運行。責任單位:環保局;責任人:謝西京
3.責令該公司在2018年7月25日前,原料棚建設完畢,保證原料進棚,封閉作業。責任單位:環保局;責任人:謝西京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對該公司實施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萬元。
5.汝南縣將舉一反三,對全縣轄區內所有商砼站進行排查,規范管理,監管到位。
問責情況:給予汝南縣環境監察大隊三中隊中隊長謝西京黨內警告處分。對汝南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副主任王勇進行誡勉談話。對汝南縣環保局主任科員羅長喜進行約談。
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駐馬店市協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6月18日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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