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對“見義勇為不擔責”的誤讀
摘要:澄清對“見義勇為不擔責”的誤讀 □潘洪其 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損害”可免責,但并不是說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的任何后果都可免責。法律鼓勵具備急救技能
澄清對“見義勇為不擔責”的誤讀
□潘洪其
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損害”可免責,但并不是說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的任何后果都可免責。法律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社會人員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但不鼓勵簡單粗暴的見義“勇”為,不鼓勵實施緊急救助時盲目莽撞、硬干蠻干。
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此前送審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最后通過的民法總則刪去了這一條款,確立了“見義勇為不擔責”原則。
民法總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明確規定只要是自愿實施緊急救助的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這項被稱為“好人法”的規定,無疑為見義勇為者免除了后顧之憂,有助于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倡導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不過,民法總則草案從之前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提交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其間輿論都有對“好人法”的誤解誤讀?,F在總則已經通過,有必要就輿論誤讀涉及的一些重點內容,進行認真分析和澄清。
“好人法”在民法總則中的完整表述是“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表述在很多場合被簡化為“見義勇為不擔責”。簡化表述大體上符合法律條文的原意,但如果不加嚴格限定,就容易讓人產生誤讀。
民法總則正式通過后,一家報紙刊發評論提出,公交車上一名男子騷擾女乘客,多名小伙子勸說無效后,將男子圍毆致重傷,“若根據現在的‘好人法’,這些小伙子是否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呢?如果不需要,該男子所受的傷害應由誰負責呢?”作者有這樣的疑問,說明他把“好人法”規定理解成了“見義勇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是不小的誤解。民法總則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那些小伙子把騷擾女乘客的男子打成重傷,可視同防衛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對“好人法”規定的另一個誤解是,認為這項規定可以消除人們怕“碰瓷”而“不敢扶”的心理,鼓勵人們看見老人摔倒后,勇敢地上前實施救助。近年來,扶起摔倒老人卻被控撞倒老人之事時有發生,本是救助者卻反被誣為施害者,的確讓人寒心又痛心。但是,只要確實不是救助者撞倒了受助人,受助人就無法進行充分的舉證,其主張就不能得到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也就不能達到“碰瓷”、誣告的目的,自己反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法律規定,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對受助人造成損害不擔責,但法律也不鼓勵簡單粗暴的見義“勇”為,不鼓勵實施緊急救助時盲目莽撞、硬干蠻干。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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