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虎吃人”的過錯推定說起
摘要: □胡殿文最近,北京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吃人這個小概率事件被熱炒。有的說是亡羊補牢,教人今后如何遵守規則;有的說是通過興災樂禍看熱鬧,公眾在抱著窺視心態來消費災難;有
□胡殿文
最近,北京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吃人這個小概率事件被熱炒。有的說是亡羊補牢,教人今后如何遵守規則;有的說是通過興災樂禍看熱鬧,公眾在抱著窺視心態來消費災難;有的說輿論的傾向透著刺骨的冰冷,暴露出人性的荒蕪。也有人說,民眾輿論的冷漠的原因,在于民眾借此表達一種擔憂,擔憂有關方面息事寧人的善后執法偏離公正、客觀、法治的原則,擔憂傷者在其中的責任被淡化。凡事需的研究方能明白。閑言少敘,還是聽聽法律專家對“老虎吃人”事件侵權法適用的看法。
第一,《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不正確的,通過這個事件更進一步證明這個判斷是正確的。動物園飼養動物,有專門的知識和經驗,還有專業的防護措施,因此降低歸責標準。現在看出來,我們的反對意見是正確的,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必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否則不能夠全面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也對公眾造成威脅。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對于本案,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損害,動物園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的損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濟。
第二,即使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動物園飼養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本案的老虎吃人,也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的核心價值,在于以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按照第八十一條規定,當老虎吃人的損害發生后,首先推定動物園有過錯;動物園認為自己沒有過失的,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當動物園準許游人自駕車進入野生老虎園的時候,就存在了疏于管理的過失,因為自駕車的駕駛人是普通人,在野生老虎的生活環境里,駕駛人或者乘客一旦下意識地采取不當措施,就會將自己置于嚴重的危險之中。例如,自駕的汽車拋錨、熄火、爆胎等,都有可能下意識地離開汽車。因此,無論是舉證責任倒置,還是依照一般過錯責任的要求,都能夠證明動物園對于本次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賠償損害的責任。
第三,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輕加害人的責任。由于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害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
第四,有人主張,當受害人離開自駕車調換駕駛位置,老虎撲上來的時候,其后部還有一輛自駕車,本可以開車沖上去,引開老虎,避免損害,卻不作為,因而對于損害也有責任。這樣的認識是不正確的。后車駕駛人見義勇為,沖上去引開老虎,那是最好的了,可以避免損害。但是,那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義務。況且在那種面對猛虎的危險情況下,要求一個旁觀者負有這樣的義務,也是不恰當的。因此,不能追究后車駕駛人不能見義勇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其沒有法律上的過錯,不具有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最后,本案最為重要的啟示是,任何人都要有規則意識,避免不理智的行為。當然,咬人的是老虎,你可以說老虎是有責任的,但在老虎的眼里,人只是食物而已。好比我們人類吃牛肉,你問過牛的感受嗎?一樣的道理——牛在人類的眼里和人在老虎的眼里,都只是食材而已,人和老虎都不會為食材而內疚,無所謂責任問題。所以,在老虎吃人的事件中,老虎是沒有責任的!對于人來說,既然知道老虎吃人,就要加強防范。公眾應當捫心自問,你守規則嗎?既然危險就會隨時到來,那么心里就要強化安全意識,任何時候都不踩紅線,不越底線,這樣做,才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老虎吃人,令人扼腕。作為媒體人,不能不懂裝懂,妄下結論。媒體不能搞輿論審判,但學法知法普法是媒體的責任,推薦專家的看法,是在盡一份責任——學點什么?知道一點知識。理性思考,老虎吃人事件是由于女人未遵守園方的“禁止下車”規定所致,是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其他責任主體。作為動物園的管理者,園方有保障入園游客安全的合同和法定義務,這個責任期間從游客入園開始,到出園結束。同時,園方作為老虎的飼養者,對動物兇猛應該有著更為直觀和深刻的認識,不是寫張“禁止下車”的牌子就萬事大吉了。平心而論,動物傷人就是個小概率事件,損害的發生純粹是一種個人和家庭的不幸,不會累及其他人。而一旦動物園具有重大過失的情節,被動物致害的幾率就會大大提高,勢必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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