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團旅游受傷誰組團誰負責
摘要:原標題:拼團旅游受傷 誰組團誰負責 隨著旅游旺季的到來,拼團旅游以其低廉的價格,深受游客喜愛,可一旦發生意外,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拼團受傷維權難 2015年6月,
隨著旅游旺季的到來,拼團旅游以其低廉的價格,深受游客喜愛,可一旦發生意外,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拼團受傷維權難
2015年6月,烏魯木齊市民張芳與A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同意采用拼團方式赴馬來西亞旅游。出行前,A旅行社與B旅行社簽訂《合作協議》,約定A旅行社將本次組織的旅游團隊委托給B旅行社接待,同時,A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轉移至B旅行社。
2015年7月,張芳隨B旅行社在馬來西亞旅游。B旅行社組織游客乘坐皮筏艇,并告知游客“老年人及心臟病患者等不能坐在船頭位置”,張芳作為不宜人群,不顧導游勸說堅持坐在船頭。后因風浪較大,皮筏艇發生劇烈顛簸致張芳受傷。
張芳在索賠過程中,A旅行社和B旅行社均拒絕賠償。今年5月,張芳將A、B兩家旅行社訴至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A旅行社認為,其與B旅行社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已經約定將A旅行社所承擔的旅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轉移給B旅行社,故該責任應由B旅行社承擔。
但B旅行社的代理律師則認為,A旅行社與張芳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且A旅行社與B旅行社之間約定的義務責任轉移未征得張芳同意,不具有對抗效力,故A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任轉移沒有“對抗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A旅行社與張芳簽訂的《旅游合同》,A旅行社與B旅行社簽訂的《合作協議》均合法有效。但A旅行社作為組團社與張芳簽訂的旅游合同中約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團方式出團”,只是籠統地征求是否同意拼團意見,并未征得其同意將旅游合同的義務責任進行轉移,故不能將張芳同意拼團出游視為同意A旅行社轉移義務責任。因此,兩家旅行社之間關于義務責任的轉移不能對抗張芳與A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效力。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芳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只能依據《旅游合同》向A旅行社維權。同理,若因B旅行社的過錯導致損害發生,A旅行社依《旅游合同》賠償張芳后,可依《合作協議》追究B旅行社的責任。
組團旅行社應賠償
A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所涉旅游活動由B旅行社實際組織實施,A旅行社認可B旅行社在旅游過程中的告知行為,即B旅行社實施的告知行為應視為A旅行社的行為。作為從事旅游業的專業性公司,A旅行社理應對游客人身安全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不僅限于向游客進行安全告知。
張芳乘坐快艇時有違安全告知事項的要求,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其過錯行為承擔一定責任。在法庭調解下,三方同意和解,由A旅行社承擔70%責任,張芳承擔30%責任。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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