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門前摔倒 狀告商家獲賠
摘要:□ 王玉民一名顧客在超市購物期間,因走到超市結算處外烤香腸攤位附近,踩到未被及時打掃的烤香腸而滑倒摔傷,雙方協商不成,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護理費、傷殘賠償金、
□ 王玉民
一名顧客在超市購物期間,因走到超市結算處外烤香腸攤位附近,踩到未被及時打掃的烤香腸而滑倒摔傷,雙方協商不成,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20萬元。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超市賠償李某各項損失188596.38元。
李某,男,1977年12月出生,家住遂平縣城。2014年8月16日晚上,李某到超市購物后行走到超市結算處外面的烤香腸攤位附近時踩到地上的烤香腸滑倒摔傷,被120接診后入住遂平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髕骨創傷性外脫位;右髕骨骨折;右膝關節積液并游離體;右膝外側半月板前角損傷。花費醫療費13428.73元,經鑒定構成傷殘八級。為索要賠償,李某將超市訴至法院,索要賠償。
庭審中,超市一方對李某鑒定級別持有異議,不予認可,要求李某提供在超市被烤香腸滑倒時的相關證據。超市認為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原告李某也有錯,不應由被告方承擔全部責任,不同意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在商場購物消費期間,被告作為商場管理人,應為到商場消費的顧客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以保證顧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未盡到管理義務,致原告在購物消費后踩到香腸摔倒損傷,致原告人身受到損害,被告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70%)。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商場購物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其自身受到損害亦承擔相應的責任(30%)。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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