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十條”沖破科技成果產權藩籬
摘要:原標題:成都“新十條”沖破科技成果產權藩籬 本報記者 盛 利 實習生 傅元燦 科技成果轉化難是長期困擾我國科技界的問題,不久前召開的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對
本報記者 盛 利 實習生 傅元燦
科技成果轉化難是長期困擾我國科技界的問題,不久前召開的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而大會召開兩天后,四川成都市便率先“出招”:
在6月2日發布的《促進國內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轉移轉化若干政策措施》,即俗稱的成都“新十條”中,圍繞對職務科技成果分割確權、發明人可享不低于70%的股權等內容,首次提出了“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線圖。
這是在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三權”改革基礎上,首次“觸及”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也在全國城市中率先提供了實施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的嶄新思路。
此番改革“發力點”何在,又價值幾何?科技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將收益分配權“前置”
為所有權獎勵
在此前我國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改革中,多圍繞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三權”改革實施,即解決職務科技成果誰使用、怎么用、產生效益如何分配的問題,對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即“成果究竟屬于誰”的問題,少有觸及。
西南交大是目前國內唯一開展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點的高校。西南交大科技園副總經理康凱寧介紹,高校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歸高校所有,屬于國有資產管理范疇。而職務發明“國有資產”的前置屬性,使各地難以再突破性地前進一步。
而此次出臺的“新十條”,即提出了職務科技成果由高校和職務發明人混合、共同所有的嶄新思路:即“鼓勵高校院所與發明人或由發明人團隊組成的公司之間,通過約定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的方式進行知識產權獎勵,對既有職務科技成果進行分割確權;鼓勵以共同申請知識產權的方式分割新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其中,發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權。”
四川省科技廳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現有政策層面,這種混合所有制亦可理解為“將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權‘前置’為所有權獎勵的一種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權獎勵的方式”。
盡管這樣一項劍指現實問題的改革贏得不少點贊,但也并非十全十美。有法律專家提出,嚴格說來,地方對于國有資產處置權利的問題無權進行規定。同時,“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應該更細致地區分成果資助的不同來源,分類規定:對于由國家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高校無權進行分割約定;而對于高校自有資金資助的項目,高校按照技術委托協議的方式進行處置,就合理地規避了法律風險,“不失為一個‘聰明’的辦法”。
成果有效利用前提
是資源產權明晰
隨著近年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對科技人員股權激勵的趨勢也愈發明顯。
“在密集推動‘三權改革’的當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各類政策已達到‘邊界效應’。”康凱寧說,這意味著再繼續提高成果轉化后的職務發明人收益比例;再圍繞放寬使用權、處置權等政策激勵收益有限,“資源有效利用的前提是資源產權的明晰。未來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的改革方向,只能是產權。”
對于上述“邊界效應”,四川大學科研院副院長武梅舉了個例子,學校一項血透器的科研成果被一家科技企業相中,企業希望能對這項前沿成果進行產業轉化,但“越是復雜、越是有市場價值的技術,企業越不太可能一次性買斷專利成果,更多企業是期望與科研團隊以股權方式‘捆綁’,更好地實現合力轉化。”因此,即便放寬處置權、收益權,擴大分配權,但企業不愿買斷成果,激勵政策則無從談起。
成都市科技局局長盧鐵城認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首先可強化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對職務科技成果的產權意識和市場化意識,提高成果市場適應力,縮短成果產業化過程。其次,可讓職務發明人作為企業股東,全程參與成果轉化,既提高了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又提升了企業的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最后,這種混合所有制可確保科技人員成果轉移轉化長效收益,提高推動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在目前國內唯一開展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點高校的西南交通大學,土木學院教授楊其新深有感觸。他與團隊研發的“隧道及地下工程噴膜防水材料”項目,從2004年起申請了6項發明專利,到2010年還未實現轉化。這并非一個無人問津的“紙面成果”,作為相關行業企業,成都市嘉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非常希望西南交通大學將該科技成果評估作價入股該公司,但由于職務發明專利權的獎勵審批手續復雜,一直未能如愿。2010年,西南交大國家大學科技園將該項目作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試驗的第一個案例,成功地將由西南交大所有的專利變更為該教授團隊與國家大學科技園共同所有,然后經第三方評估作價500萬元入股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公司,楊其新團隊持有其中的300萬元股份。該成果在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有限材料公司內又經過3年多的產品化研發,終于在2014年完成了產品化,現已取得3000多萬元的銷售收入。
記者調查了解到,盡管“新十條”中并未具體設計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操作“路線圖”。但在此前西南交大的試點中,操作方式已較明確:即高校將科技成果轉讓給科技園,科技園通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人變更申請,實現發明人和科技園共有專利權,專利評估作價入股后,發明人通過共有專利權實現持有股權。
(科技日報成都6月7日電)
盛利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科技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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