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公私財物泄憤 觸犯刑法被判刑
摘要:□ 胡旭渝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為發泄心中不滿情緒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案件,最終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李某,1979年3月16
□ 胡旭渝
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為發泄心中不滿情緒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案件,最終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李某,1979年3月16日出生,小學畢業,家住河南遂平縣。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開封市公安局宋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2日,經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開封市公安局宋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遂平縣看守所。2016年1月22日,遂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提起公訴。
經查明,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持其撿到的建設銀行卡到遂平縣城灈陽大道建設銀行營業部自動取款機取錢,因其操作不當導致銀行卡被吞掉,李某多次嘗試退卡無果,遂用破衣服將自動取款機點燃,造成該營業部兩臺自動取款機和一臺自動柜臺機被燒毀。經鑒定,被損毀機器價值人民幣240980元。201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因對賣給其三輪車的趙某不滿,將趙某停放在開封市順河回族區公園路“天翼勝天手機連鎖店”門口的淡藍色比亞迪轎車用破衣服點燃,造成該車損毀。經鑒定,被燒毀轎車價值人民幣16500元。被告人李某因對開封市順河回族區公園路“蘭姿KTV”老板不滿,于2015年5月6日凌晨,將破衣服放在該KTV門前點燃后離開,造成該店卷閘門和玻璃門燒壞。后李某又于2015年6月份和7月份兩次在該店門口放火,被店主及時撲滅,未造成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遂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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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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