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縣人民法院審結行政協議訴訟第一案
摘要:本報訊 (通訊員 趙雪曉 李 勇)近日,平輿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國有土地出讓協議行政訴訟案,被告敗訴。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該院行政庭審理的第
本報訊 (通訊員 趙雪曉 李 勇)近日,平輿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國有土地出讓協議行政訴訟案,被告敗訴。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該院行政庭審理的第一起行政協議訴訟案件。
原告陳某與甲縣國土局于1997年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一份,約定甲縣國土局將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原告,該宗地規劃為商住樓項目,出讓年限40年。合同簽訂后,原告交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向被告申請交付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被告一直未予答復,也未履行合同。2015年4月,原告再次申請,被告以原告提供材料不全、合同簽訂時間過長為由予以拒絕。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甲縣政府、甲縣國土局交付土地,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被告簽署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經過甲縣人民政府同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遂依法判決被告甲縣人民政府及國土局于30日內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并依法辦理國有土地初始登記手續。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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