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勝訴的示范意義
摘要:□ 胡殿文 “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法律行為的俗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民告官”因其難度大、壓力大、勝
□ 胡殿文
“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法律行為的俗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民告官”因其難度大、壓力大、勝訴率不高而被民間戲稱為“雞蛋碰石頭”。1990年10月1日,我國實施了《行政訴訟法》,從此行政審判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目前已經成為與刑事審判、民事審判并重的三大審判之一,其法律的實施有力地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
然而,長期以來,由于受傳統的“民告官”勝率不大、甚至擔心行政機構會在事后打擊報復的思維困擾,許多人對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敢怒而不敢言”,大多當事人要么選擇隱忍和放棄行政訴訟,要么選擇一些極端的方式進行維權,給社會增加了管理成本。
由于立案難、判決難、執行難,我國的行政訴訟案件受理、審結情況并不高。2013年至2015年,各類案件的審結數量總體上升了,但“民告官”案件的審結率卻連續3年呈下降趨勢,而且我國行政案件原告勝訴率總體不到10%,審判效果不容樂觀,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對行政審判加以干預。有鑒于此,《行政訴訟法》于2014年進行了24年來的首次大修,并于去年5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不僅擴大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圍,將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使得“民告官”立案門檻降低了,而且對“民告官”不見官、一把手要出庭應訴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今年4月11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由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省政府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今年以來,山東省人民政府因土地拆遷復議問題,相繼三次被公民告上法庭,最終均敗訴,引發熱議。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民告官”式的行政訴訟也越來越多。公民勝訴背后體現了政府必須依法行政的要義。地方政府應從敗訴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訓,在土地拆遷等問題上嚴格依法行政,順應百姓的法治期待。
梳理可以發現,山東的3起案件均涉及土地拆遷問題。例如,德州市人民政府在相關部門未完成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前提下,直接將涉案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法院最終認定此舉違法。不光山東,廣東、陜西等地均出現因土地拆遷引發的“民告官”案件。作為地方政府,應該堅持依法行政,處理好涉及土地的糾紛,履行好人民賦予的神圣職責。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過程中,“法治觀念不強,法治意識淡薄”等問題依然突出。新華社記者在基層采訪發現,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對土地征用等不按程序、法規辦事,引發群眾不滿;一些基層干部執法不規范、不透明,暴力“強拆”等惡性事件偶有發生。
地方政府敗訴具有示范意義,是對依法用權的警醒。首先,政府要通過敗訴發現問題,舉一反三,觸類旁通,汲取教訓。政府敗訴后,該承擔責任就要勇于承擔責任,該賠償就賠償,該道歉就道歉,讓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其次,要推動領導干部樹立法治意識、厲行法治,從而為法治中國建設不斷增添動力。再次,“民告官”不僅說明公民維權意識的覺醒及法律素質的提高,而且向為官者提出了更嚴、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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