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授意虛增利潤2.78億被刑拘
摘要:上市公司高管授意虛增利潤2.78億被刑拘 2011年,我市某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韓某某指使財務總監陶某,授意相關部門虛增公司當年收入及利潤,合計虛增利潤2.78億元。昨天,北
上市公司高管授意虛增利潤2.78億被刑拘
2011年,我市某上市公司時任董事長韓某某指使財務總監陶某,授意相關部門虛增公司當年收入及利潤,合計虛增利潤2.78億元。昨天,北京警方通報,今年1月,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在輾轉多地調查取證后,于2月下旬,一舉破獲韓某某等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2015年底,經偵總隊接到重要線索,有人反映某上市公司存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行為。此案為我市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經偵總隊立即開展偵查工作。
警方查明,2011年6月,該公司時任董事長韓某某(男,52歲,遼寧省大連市人)為確保公司上市第一年利潤下滑不超過50%,指使財務總監陶某(男,42歲,北京市朝陽區人)授意相關部門虛增公司當年收入及利潤,合計虛增利潤2.78億元,占2011年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37.58%。
根據證監部門認定,該公司相關高管人員的行為,已達到刑法追訴標準,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為進一步查明案情、固定證據,今年1月,經偵總隊派員前往甘肅、寧夏、山東等地開展取證工作,最終完成了對涉案21個項目的調查取證,對所有項目負責人進行了逐一詢問,查明了該公司2011年虛報收入及利潤的犯罪事實,相關負責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今年2月25日,韓某某、陶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名詞解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介紹,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和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是指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上述行為如果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阮齊林表示,根據刑法規定,構成該罪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記者常鑫王曉飛)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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