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和租客的酸甜苦辣
摘要:如今,“買金買銀買住宅,不如買個‘鋪頭’養三代”的說法似乎越來越行不通了。 曾幾何時,買一間商鋪讓不少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如今卻有投資者因為種種原因虧到血本無歸。 筆者發現,在市雪松大道,不長的一段距離就有5家門面打出了“轉讓”或“出租”的信息。在市解放大道上,有30多家門面等待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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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和租客的酸甜苦辣
□胡江濤 文/圖
如今,“買金買銀買住宅,不如買個‘鋪頭’養三代”的說法似乎越來越行不通了。
曾幾何時,買一間商鋪讓不少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如今卻有投資者因為種種原因虧到血本無歸。
筆者發現,在市雪松大道,不長的一段距離就有5家門面打出了“轉讓”或“出租”的信息。在市解放大道上,有30多家門面等待租客。
有人驚呼:駐馬店的門面房到底怎么了?
沒有租出去的門面房隨處可見。
1忙忙碌碌“給房東打工”
市民劉女士因為所在的企業經濟效益不好,一直想找些事情做。
去年春節過后,劉女士在市區找了一家20多平方米的店鋪,賣副食品。一年租金近3萬元,再加上2.5萬元的轉讓費,店還沒開張,劉女士就支付了5萬多元。如果算上裝修和買貨架的費用,劉女士一共花了8萬多元。
但開張后,劉女士發現,店鋪所在的地理位置并非像當初想象得那么好。附近賣副食品的店鋪比較多,利潤并不高,再加上大型商超的影響,競爭非常激烈。
一年下來,劉女士算了算賬,到最后相當于只掙了個本錢。劉女士無奈地說:“等于給房東打工了。”
2房子半年沒租出去
上周,房東王先生終于把他位于市樂山大道上的一套門面房又租了出去。
上一任租客退房的時間是在去年9月,到現在,已經時隔半年了。按照年租金11萬元計算的話,約6萬元打水漂了。
其實,上一任租客不再續租房子的時候,王先生就早早地發布了租房信息。剛開始有幾個人打電話咨詢,可當問完租金后,就不再聯系了。
王先生分析,房子難租出去是因為租房客認為房租太高,所以他下調了1萬元租金。直到上周,房子才被從洛陽來的一家公司租下,作為辦公地點使用。
王先生的房子是按揭貸款購買的。他收取的房租還不夠交給銀行一年本金和利息。
3不敢收轉讓費
胡先生的遭遇更尷尬。
2012年,胡先生在市交通路與樂山大道交叉口附近接下一套上下兩層共計170平方米的門面房,開了一個酒吧。
胡先生有工作,開酒吧的原因是給沒有穩定工作的妹妹找事做。
用這間門面房開酒吧,胡先生前后花了15萬元轉讓費,加上每年8.3萬元的房租和兩次裝修費20萬元,投入共計40多萬元。
去年4月,由于妹妹結婚,酒吧無法經營下去了。
胡先生準備把手續齊全的酒吧轉出去。
剛開始,胡先生以轉讓酒吧的形式打廣告,收30萬元轉讓費。有人出25萬元,胡先生沒有同意。
到6月底,房子沒有轉讓出去。胡先生又向房東預付了一年8.3萬元的房租后,門面關門歇業。
胡先生焦急地等待租客。
胡先生說,雖然有人打電話咨詢,也有人看房子,但是到現在,房子還沒有租出去。眼看又快到交下一年房租的時候了,胡先生很著急。
現在,胡先生的想法是,15萬元的轉讓費不要了,只要有人愿意接房子,他只收3萬元的房租就行了。
4大店面難出租
市樂山大道北段的鵬宇·天下城有一套大面積的門面房。
從去年5月到現在,門面房墻上懸掛的出租條幅不知爛了多少次,可房子依然閑置,無人問津。
房東劉先生說,現在,很多主干道上的大型店面很難出租。他的門面房門前停車方便,人流量也很大,商家應該非常喜歡,可就是沒有人愿意租。最后,他不得不降低租金,可問者依然寥寥無幾。究其原因,應該是房租較高。
5老板不如打工者
市民趙先生在市區經營服裝生意。
前幾年,生意還不錯。但現在,趙先生經常掛在嘴邊的話是:“生意一天比一天難做。”
雖然經常有人到店里看衣服,可銷量就是不高,再加上房租、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以及運輸成本都在提高,利潤空間越來越小。
趙先生說,用“四面楚歌”這個成語來形容他的現狀一點兒也不為過。
趙先生表示,他想趁早把房子轉讓出去,因為為人打工更掙錢。有朋友質疑:“如果生意像你說得那樣難干,為什么還有人做生意呢?”
趙先生只得回答:“圈外人想進來,進來的人想出去。”
春節過后,因為銷量少得可憐,趙先生更加心灰意冷。眼看著一天天‘白搭’房租,趙先生雖然焦急,但只能硬著頭皮繼續干。
趙先生說,以現在的銷售情況來看,他只能賺到基本生活費。
6“轉讓費”引發的糾紛
現在,極少有人轉讓門面房而不收取轉讓費。而租客和租客在轉讓費方面,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產生了一些糾紛。
未經房東允許 租客私下轉租
去年4月,市民張先生看到一間門面房上貼出了轉讓的啟事,便按照上面的電話,聯系上了王女士。
兩人商議后,張先生支付給王女士轉讓費3.6萬元。其間,張先生要求和王女士簽訂協議,但是王女士一再拖延。
之后,張先生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開起了飯館。
一天,突然有人找到張先生,要求他搬出房子,因為他要收回房子。這個人就是房東。
房東說,王女士并沒有告訴他要將房子轉給張先生,張先生和王女士屬于私下交易。
簽訂協議后房東反悔
市民陳女士在駐馬店市區做生意多年。
去年2月,她在市區南區租了一間門面房,用于經營皮鞋生意。
陳女士多了個心眼。在和上一任租客簽訂協議時,陳女士將房東約到現場。協議上約定,上一任租客和房東還有一年的協議未執行完。現在,陳女士租賃房子,租期在原有的基礎上再增加3年,租金一年一付。陳女士向上一任租客支付了10萬元轉讓費。三方在協議上分別簽字。
上個月,房東突然找到陳女士,稱陳女士交的的房屋租金已經用完,再則,上一任租客的協議期限已經執行完畢。房東讓陳女士騰出房子。
陳女士認為,他和房東簽訂的協議上寫明全額租賃,期限為4年,現在4年未到。
陳女士要求房東返還其轉讓費10萬元。
評析:
上述兩個案例,河南筑夢律師事務所主任何銀富進行了協調。
協調的結果:第一個案例,王女士退還轉讓費3萬元。第二個案例,房東支付給陳女士3萬元,上一任租客支付7萬元。
何銀富說,轉讓費這一說法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約定。但是,從民法理論上說,新租客和上一任租客交易轉讓費,法律是認可的。針對第二個案例中的陳女士而言,一般情況下,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來看,因為房東一旦收回房子,新租客將面臨必須騰房的尷尬局面,等于房東收取了房租,上一任租客收取了轉讓費,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對陳女士不利。
如果上述案例中,有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可能是,第一個案例,王女士退還轉讓費3.6萬元;第二個案例,陳女士完全可以收回10萬元的轉讓費。至于10萬元的轉讓費由房東出,還是上一任租客出,需要法院進一步確認。
何銀富建議,市民在租房時,特別是轉租多次的房子,一定要先確定房屋的主人,并查看之前的租賃合同,了解合同中約定的承租的時間、許可轉租的條件、優先權等,最好與房東簽訂規范的承租合同,確保利益不受損失。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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