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掏鳥”案輿論反轉說起
摘要: 胡殿文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做夢也想不到,他和同伴因為掏“鳥窩”,捅下了一個大“蜂窩”,蜇傷了兩人也驚醒了社會公眾。“掏鳥”案已經過去很
胡殿文
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做夢也想不到,他和同伴因為掏“鳥窩”,捅下了一個大“蜂窩”,蜇傷了兩人也驚醒了社會公眾。“掏鳥”案已經過去很久,但輿論仍未平息。今年“兩會”期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說,這起案件的證據充分。閆嘯天明知燕隼是國家保護動物,也知道自己的獵捕行為是違法的,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科十只以上,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一審、二審認定被告人閆嘯天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準確。法律工作者說,像我們比較熟悉的麻雀,如果捕殺超過30只,那就屬于刑事案件了。
去年12月,媒體刊登《掏鳥16只,獲刑10年半》的報道,使這起案件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新聞發布后,不少人認為,培養一個大學生不容易,掏個鳥窩就被判刑十年半,量刑太重,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聲討和質疑法院判決。之后,隨著媒體對主審法官、閆嘯天父親及律師、法學專家的采訪,以及閆嘯天長期通過QQ、貼吧等網絡渠道販賣獵隼等珍稀鳥類的信息被披露,網友們才知道詳情,轉而痛斥偷獵的行為。這樣的輿論反轉,其實是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經過媒體的大量報道,已經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同時,輿論反轉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曾有網友評論“掏幾只鳥就判十年刑,做人不如做鳥”,這反映出很多人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的缺位和法律意識的淡薄。被告人掏的不是普通的鳥,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屬于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從法律上講,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涉及國家一個重要的價值觀念,那就是保護物種的多樣性。這次判決,也警示了潛在的盜獵者,增強了公眾對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案件當事人閆嘯天在“悔改書”中表示,準備出獄后從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參加野生動物保護組織,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知識,讓更多的人了解他們、保護他們。”閆嘯天的老家土樓村的全體村民簽署了一份“聯名信”。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加大普法力度,讓廣大群眾都學法、知法、懂法、不犯法。
對于珍稀動物的保護,國家有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的公平、公正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們的行為及所釀結果雖稱不上罪大惡極,但其后果已觸犯了法律底線,造成這一不幸的恰恰是法律意識、動物保護意識的淡薄。由此可見,深入普及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宣傳意識是多么的重要和急迫。案件向司法部門及動物保護部門拉響了警報,同時也為社會公眾叩響了警鐘。
文章到此,似應打住。問題是目前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勢嚴峻,特別是微信等社交媒體成交易平臺。來自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的消息,一些以非法出售、收購野生動物資源牟利的不法分子,將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藥用價值、食用價值、工藝價值無限放大,將一些畸形的消費行為包裝成“高雅消費”,并逐漸在高收入人群中掀起消費熱潮。隨著社會發展,通過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平臺進行熟人交易,使得野生動物非法貿易成本更低,隱蔽性更強,周期越來越短,銷售成本越來越低,給警方偵辦案件、取證帶來了很大難度。反過來說,如果我們的法律對捕獵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為網開一面,后果將是更多的珍禽猛禽被販賣、獵殺。保護瀕危物種、修復業已破壞的生態環境,恐怕更加困難。
愛護保護野生動物就是建設生態文明。十八屆五中全會已經把保護環境定為基本國策,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法律手段在生態保護領域必須不斷強化。“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習近平表示,在生態環境保護建設上,一定要樹立大局觀、長遠觀、整體觀。具體怎么做?習近平提出,要“堅持保護優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求已經明確,接下來該怎么做,我們應該清楚。
責任編輯:wtt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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