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自殺不是追責的終點
摘要:胡殿文 今年7月,江蘇省南通市檢察院發布公告,由該院于2014年4月8日向南通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沒收犯罪嫌疑人陳某受賄違法所得一案,南通市中級法院于去年12月19日作出一
胡殿文
今年7月,江蘇省南通市檢察院發布公告,由該院于
俗話說,人亡賬爛。很多時候,隨著債務人的死亡,債務關系就會自動消失,沒法追也追不回。那么,貪官死亡呢?是否也可以“生前往事一筆勾銷”呢?法律界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沒收違法所得,依據的是2013年起生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修訂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訴訟程序就無法進行下去,不僅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無法追回其非法獲得的財產。具體到陳某案,其非法所得的700多萬元就不會被沒收了。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陳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在家中自殺。而在以往,人死為大,人死事了,一旦犯罪嫌疑人逃跑、死亡,即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訴訟程序也就中止。
官員自殺不是追責終點,而是進一步深查細挖的起點。官員無論是何種方式自殺甚至“被自殺”,人們往往會探究事件的真相。在探究死亡真相、找尋壓垮他們的最后一根稻草的同時,對官員生前的履職情況要繼續進行嚴密的調查,南通司法機關一追到底,沒收贓款,而不能讓其家人或其他既得利益者鉆法律的空子。其次,不能滿足于追回臟款,如果案子牽涉其他人,也要逐一排查,絕不能讓有牽連的貪官成為漏網之魚,逍遙法外。
對于貪官來講,過慣了安逸舒適的日子,一夜之間淪為階下囚的現實讓他們心理上落差極大,失望以至于絕望。靜下心來,細細算賬,在政治上,斷送政治前途;在經濟上,變得傾家蕩產;在名譽上,落得身敗名裂;在親情,頃刻眾叛親離;在家庭上,瞬間家破人散;在自由上,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在健康上,長期心驚膽戰傷身害體。于是乎,一不做二不休,干脆自我了斷。自殺可以獲得精神上的解脫更可以避免牢獄之災和抄家之痛,于是,長痛不如短痛,自尋短見,既可以避免被繼續調查,又可以保住受賄所得。把最后的秘密帶進墳墓,既可避免殃及同黨,又可以把已經貪得的財富留給家人,免得最后“人財兩空”。就像陳某那樣,自知已生了大病,知道自己不久于人世,于是選擇跳樓自殺,企圖獲得利益的最大化。應該說,官員貪腐,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和人們的利益,畏罪自殺的貪官,實際上是一種對抗司法的手段。而貪官死了也要追債,彰顯了法律威嚴,有利于懲貪反腐。試想一下,如果腐敗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卻可以占有大量非法財產,會讓反腐敗半途而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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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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