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之五
摘要:第四十六條 快速路應中央分隔,控制出入口間距及形式,應實現交通連續通行,單向設置不應少于兩條車道,并應設有配套的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快速路兩側不應設置吸引大量車流
第四十六條 快速路應中央分隔,控制出入口間距及形式,應實現交通連續通行,單向設置不應少于兩條車道,并應設有配套的交通安全與管理設施。快速路兩側不應設置吸引大量車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應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應以交通功能為主。主干路兩側不宜設置吸引大量車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次干路應與主干路結合組成干路網,應以集散交通的功能為主,兼有服務功能。
支路宜與次干路和居住區、工業區、交通設施等內部道路相連接,解決局部地區交通,應以服務功能為主。
第四十七條 支路網密度應與地塊開發強度相匹配,并符合城市道路專項規劃。
道路橫斷面布置應體現公交優先原則,有條件的道路宜設置公交專用車道。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應設置港灣式公共交通停靠站。立交控制范圍內除建設城市基礎設施以外應進行綠化。
第四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需進行交通影響分析,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需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范圍
1.新增、調整或改建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客貨運碼頭、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大型加油站、公交樞紐、大型城市交通設施等。
2.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容積率大于2.8的居住類項目,容積率大于4.0的商業開發項目。
3.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范圍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分析:
1.建筑規模超過3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如商場、市場、物流中心、體育館(場)、影劇院、展覽館、會議中心、旅館餐飲、醫院、學校等以及超過8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
2.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二節 交叉口
第四十九條 道路交叉口必須根據交通組織、交通流特征及相交道路斷面形式等進行渠化規劃設計;近期無法進行渠化的應控制交叉口用地。
第五十條 城市立體交通應按下列要求設置:
1.高速公路與城市各級道路交叉時,必須采用立體交叉。
2.快速路與快速路交叉,必須采用立體交叉; 快速路與主干路交叉,應采用立體交叉。
3.進入主干路與主干路交叉口現有交通量超過4000pcu/h~6000pcu/h,相交道路為四車道以上時,且對平面交叉口采取改善措施、調整交通組織均難以收效時,可設置立體交叉,并妥善解決設置立體交叉后對鄰近平面交叉口的影響。
4.兩條主干道交叉或主干路與其他道路交叉,當地形適宜修建立體交叉,經技術經濟分析比較確為合理時,可設置立體交叉。(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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