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判而不審\"的怪圈
摘要: 胡殿文據媒體報道,今年以來,北京市法院系統大力推進院庭長辦案,以硬性的制度措施杜絕院庭長辦案“走形式”,全市三級法院873名院庭長走上審判臺“坐
胡殿文
據媒體報道,今年以來,北京市法院系統大力推進院庭長辦案,以硬性的制度措施杜絕院庭長辦案“走形式”,全市三級法院873名院庭長走上審判臺“坐堂問案”。截至10月20日,共辦理案件58239件,占全市法院法官結案數量的15.5%。北京市的這一做法值得肯定。“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核心,破除長期以來法院院庭長“判而不審”的頑疾是關鍵環節。
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委員會在某些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這一制度的缺陷也顯而易見——那就是會出現“垂簾不聽政”的判決。顧名思義,“審判”乃有“審”方有“判”,裁判者必須在參與法庭審判過程中形成裁判結論,而審判委員會制度恰恰在這方面出了問題。審判委員會的委員一般情況下并未參與其討論案件的庭審,也不允許控辯雙方到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當面陳述,這樣由控、辯雙方參與、社會公眾旁聽的法庭審判便失去了直接形成裁判的能力,這一模式行內人稱之為“審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審”。“審判分立”導致的后果是直接違反了司法審判的公開原則。
法律工作者以為,“判而不審”違背了獨立審判和審判公開的原則,削弱了錯案追究的職能,是對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精神的誤讀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但在司法實踐中,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層層請示、層層審批,就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處理。現實中,法院院長忙于各種行政事務,官員的色彩濃,但法院院長首先是一名法官,法官審理案件是其本職工作。同時,要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審委會委員參加庭審,有效地克服了審判委員會判而不審的弊端,更有利于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討論“把脈”案情,準確適用法律,倒逼審判人員認真做好庭審準備,提高駕馭能力,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案件審理質量。
一言以蔽之。教授當了校長以后,要繼續上課;醫生當了院長,繼續在臨床做手術,公安局長要到命案現場指導破案,法院也是這個道理。作為院長,不能老是負責思想政治行政工作,不審理好案子,也當不好院長,永遠改變不了法院的行政化狀態。院長庭長的主業是審案斷案,不可偏廢。院長應選大家比較關注的熱點案件來進行審理,院長通過妥善處理疑難、復雜問題,能給青年法官做樣板,起到以上率下的示范作用。因此,作為院長,首先是一名法官,必須對案件的審理、宣判、答疑的全過程負責到底。著名法官、北京知產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認為,院庭長多年來積累了大量的審判信息及案件資源,能夠啟發、引導年輕法官及助理從更多元的角度和更寬廣的視野來考慮問題,帶領他們大膽進行改革與創新,讓當事人感受到文明審判。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中,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是依法治國的關鍵,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必要保證。對于法院系統來講,公正的審判是關鍵的環節,他讓人們看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感受到公民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維護的希望 ,而作為法官,追求公平正義是最大的天職。走出"判而不審"的怪圈,人們期盼這一步邁得堅實,也期待司法公正、司法和諧的理念能夠落到實處。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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