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業務監管要做到“三性”統一
摘要: 7月31日,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強烈反響。
7月31日,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強烈反響。
雖然央行竭力解釋,專家和媒體也從正面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解讀和分析,但是,支持聲仍然難以占據上風。原因在于,監管辦法更多的是從提高進入門檻、設置進入禁區作為規范網絡支付業務的落腳點,而沒有從如何創新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增強協調配合能力等方面下功夫。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雖然網絡支付確實可能存在著各種安全隱患、存在風險相互傳遞和應對能力不強的問題,但是,所有這一切,都應當從如何加強監管、如何防止風險擴散等方面入手,而不應當以設定過高門檻和限制使用為代價。因此,必須對《征求意見稿》作進一步的調整與完善,既達到規范網絡支付業務的目的,又不對此項業務的發展產生影響。筆者建議,監管意見應做到安全性、包容性和協調性相統一。
安全性無疑是出臺此項監管辦法的首要目的,畢竟,對網絡支付來說,如果沒有安全性做保證,就不可能健康地發展,也不可能讓消費者放心。所以,監管辦法必須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并提出較為嚴格、規范的監管措施。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對管理層來說,就必須有一顆建立在公平基礎之上的包容心,亦即對網絡支付能夠放在與銀行業務平等的位置上對待,應當更多地考慮如何從堵塞風險漏洞、堵塞安全隱患等方面出發,提出監管措施,而不是用簡單的限額控制手段。
在此基礎上,要加大部門之間的協調,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各行其是。比如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而此次出臺的監管意見,很難體現業務的協調性和工作的協作性。在這樣的格局下,就算限額要求很高,把支付公司和消費者的手腳捆死,仍然難以有效避免各種風險、堵塞各種漏洞。
□譚浩俊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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