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店大欺客”
摘要:□ 俊 敏近日,筆者目睹了一件事,一位老人拄著拐杖,由兒子攙著顫顫悠悠地來到銀行,銀行工作人員看見后上前幫忙扶著,原來,老人是來辦業務的,按照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
□ 俊 敏
近日,筆者目睹了一件事,一位老人拄著拐杖,由兒子攙著顫顫悠悠地來到銀行,銀行工作人員看見后上前幫忙扶著,原來,老人是來辦業務的,按照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業務非本人到場不可。筆者還從新聞中聽說,有救護車拉著病人到銀行辦理業務的。
于是,人們不禁要問,銀行為什么要求本人到場才辦理呢?
現在在銀行開戶都是實名制,跟買火車票一樣要身份證,有身份證的人都是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按照《民法》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權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而到銀行辦理業務也就是一項民事行為,完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辦,為什么《民法》在銀行系統就行不通了呢?
在法院無論是立案、出庭,還是執行判決,當事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不出庭照樣打官司,只要出具當事人簽署的委托書并注明委托事項即可,法官照樣開庭,判決結果對當事人照樣生效。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做的決定產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授權范圍外所做的決定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代理人承擔。
其實,銀行只要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憑借當事人的委托書和身份證,就完全可以避免風險。如果銀行已盡到了審慎審查的義務,其產生的法律后果自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這從法理上是不會產生疑問的。銀行的規定不能只考慮有利于自己,還要考慮國家的法律和群眾的實際情況,應該真正把顧客當做上帝。136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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