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自救難改 “過勞死”局面
摘要:□劉義杰 清華碩士、深圳36歲的IT男張斌,被發現猝死在酒店馬桶上,凌晨1點,他還發了最后一封工作郵件。據悉,他常加班到早上五六點,又接著上班。他的妻了認為他猝
□劉義杰
清華碩士、深圳36歲的IT男張斌,被發現猝死在酒店馬桶上,凌晨1點,他還發了最后一封工作郵件。據悉,他常加班到早上五六點,又接著上班。他的妻了認為他猝死與連續加班有關。
36歲的黃金年齡,孤單一人死在酒店的廁所里,一切戛然而止。
隨著張斌的去世,預防“過勞死”的自救帖又在網上熱傳,但單憑個體自救“過勞死”的局面難以改變。
筆者認為,我國對“過勞死”一直缺乏足夠的重視。而其他國家,“過勞死”是一個法律概念。
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為工傷,但“過勞死”是否被視為工傷還需要法院判定。
而我國存在甘于奉獻的主流價值觀宣傳,加班成了社會常態。
2011年,在日本因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中國籍研修生蔣曉東,事后被認定為“過勞死”。他的妻子就成功地向其當時工作的金屬加工企業“FUJI電化工業”索賠約575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441.3萬元)。日本政府擬出臺新法律,要求企業確保員工休息時間,包括強迫員工休假。
但愿這一“過勞死”事件能敲響警鐘。它牽扯著國民健康的制度保障,也折射出一個國家對公眾生活質量和生命價值的關注。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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