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提高司法抵御“權力干擾”的能力
摘要:楊維漢 羅 沙廣受社會矚目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制定出臺,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人們期待這個&l
楊維漢 羅 沙
廣受社會矚目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制定出臺,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人們期待這個“帶電”的規定不折不扣得到執行,成為守護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利器。
現實中,確實有一些領導干部插手案件,有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下批示、遞條子的,也有向司法機關領導和司法人員面授機宜、打招呼的。有的方式直接,明示讓關照一方;也有的采取隱晦暗示,雖然批示“依法辦理”,但其實“你應該懂的”。有的領導干部不直接出面干預,而是授意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干預司法機關辦案,更有甚者打著組織、部門的旗號,通過給司法機關發函、發文,以公權力機關的名義插手案件處理。
規定的出臺,為這類領導干部補上了一堂法治課。有的地方、有的案件中,總有一只“隱形”的手撥弄著司法天平。個別領導干部辦起事來“權力滔滔”,對自己的行為是否“越界”缺乏清晰認知。規定明確告知各級領導干部“不得干預司法”,否則“后果十分嚴重”,輕者通報批評、影響仕途,重者丟官罷職、追究刑責。
出臺這個規定就是要讓領導干部明白,“不得向案件伸手,伸手必留痕”。領導干部無論手中權力大小,都不得干擾法官、檢察官辦案。其實,我國憲法寫得清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領導干部濫用職權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對公平、正義、法治的損害很大。
制度的關鍵在于執行。規定施行后,具體執行將考驗司法者的勇氣和智慧。規定必將發揮強大的震懾作用,使得一些領導干部不敢伸手或者縮回伸出的手。但也可能有個別領導“頂風干預”,對規定的規避也會更加隱蔽。這需要法官、檢察官“鐵骨錚錚”,不但要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辦理案件,還要用忠于法治與良知的決心對抗不正當的“權力干擾”。
切實提高司法抵御“權力干擾”的能力,讓司法者底氣足起來,也有賴于其他改革措施和配套規定的實施,從而改善整個司法大環境。從宏觀方面講,要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繼續推進人財物省級司法機關統管等改革試點,破解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難題,使“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真正落到實處。從微觀方面看,要完善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用辦案責任“倒逼”司法人員主動記錄、排除干擾。在一整套制度的保障下,讓司法更公正、法治更清明。
(新華社北京3月30日電)
責任編輯:wtt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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