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被寶馬拖死”的一點看法
摘要: □石新宇 幾天前,在上海市區(qū),一名駕駛寶馬車的司機不聽交警指揮,強行闖關,交警被拖行致死。犧牲交警年僅32歲,其妻有孕在身,下月就是預產期。這則消息國內各大媒體都
□石新宇
幾天前,在上海市區(qū),一名駕駛寶馬車的司機不聽交警指揮,強行闖關,交警被拖行致死。犧牲交警年僅32歲,其妻有孕在身,下月就是預產期。這則消息國內各大媒體都作了報道,讀者和觀眾的普遍反應是譴責寶馬車司機的任性,同情犧牲交警的遭遇。
譴責寶馬車司機和同情犧牲交警,都是應該的。作為公民,誰都不能無視法律,我行我素。年輕的執(zhí)法者就這樣丟了性命,撇下待產的妻子,怎能不讓人扼腕嘆息?但是我們仔細回顧媒體的報道時,會發(fā)現一個細節(jié):違法行駛的寶馬車突然提速,執(zhí)法的交警試圖將手伸入車窗阻止。就是因為這個“試圖將手伸入車窗阻止”,加上司機再次提速,導致交警被拖行數米后身體在空中翻轉,腦部著地犧牲。如果媒體對這個細節(jié)的報道屬實——從電視臺公布的現場錄像看應該屬實,那我們就不得不思考這名交警的執(zhí)法行為是否完全規(guī)范。《交通警察道路執(zhí)勤執(zhí)法工作規(guī)范》第73條明確規(guī)定:“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我們不怕犧牲,但是要避免不必要的犧牲。這是戰(zhàn)爭年代的我們提過的一句口號。這句口號同樣適用于和平年代。營業(yè)員在生命受到極大威脅的時候,可不可以讓持刀搶劫者將幾萬元公款搶走?這曾經是社會廣泛討論過的一個問題,最終多數人的認識是可以。應該說,這個認識是理性的,因為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營業(yè)員為了幾萬元錢丟掉性命不值得。搶劫者得手后,有被抓的那一天;營業(yè)員如果丟了性命,就再也不能復生。
上海的這名交警,為了糾正寶馬車司機的違法行為丟了性命值不值?如果是不值,似乎太不近人情;如果說值,似乎又太輕看交警生命的價值。實話實說,寶馬車司機最初的行為只是普通的違法行駛,還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但拖死交警后,這名司機肯定得負刑事責任,小事變成了大事。
糾正違法行為是執(zhí)法者的責任。執(zhí)法者在糾正違法行為時,首先自己的行為必須符合規(guī)范,執(zhí)法的目的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是為了化解矛盾,決不是擴大矛盾。其次執(zhí)法的方法要靈活多樣。就上述事件來講,現場有監(jiān)控錄像,交警完全可以第二天通過錄像對司機追責,沒必要非得現場和司機拚一把。規(guī)范執(zhí)法、理性執(zhí)法,是所有執(zhí)法者都應該熟練做到的。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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