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斃何須多“不義”?
摘要:□ 張新義不知怎的,每次看到對一起案件作總結用“多行不義必自斃”來警示人們遵紀守法、克己奉公、潔身自愛時,總覺得有些“馬后炮”、“事后諸
□ 張新義
不知怎的,每次看到對一起案件作總結用“多行不義必自斃”來警示人們遵紀守法、克己奉公、潔身自愛時,總覺得有些“馬后炮”、“事后諸葛亮”的意味,也總覺得“多行不義必自斃”終歸沒有“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來得過癮,來得痛快,來得鏗鏘有力,來得雷霆萬鈞。
首先,“多行不義必自斃”不能更好地體現有貪必懲、違法必究的黨紀和法制理念。國家法律法規是每個公民包括黨員領導干部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高壓線,不容觸犯,不容觸碰。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更應該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做遵守法紀的模范,做廉潔自律的典范,而不能視黨紀國法于不顧,任意踐踏、肆意妄為、“多行不義”、不加收斂。對違紀官員的“零容忍”已經說明,不是“多行不義必自斃”,而是“一行不義就自斃”。因此,任何人都不要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暫時沒有自斃,是因為自己行的“不義”還不夠“多”。
其次,“多行不義必自斃”不能更好地體現我們黨對違法違紀的高壓嚴打態度。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治理腐敗的力度不斷加大,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把依法治國提到了新的高度。這充分說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預防和懲治腐敗,非常迫切,十分必要,不能放松,不容懈怠,在我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進程中,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如若我們坐視一些貪腐分子、違法人員一邊行著“不義”之事,一邊還是“安然無恙”,就會和我們當前治理腐敗、加強法治建設的舉措不相適應。
當然,由于一些違法違紀人員善于偽裝、隱蔽性強,其“不義”行為不能夠及時發現、及時查處,這也正是我們當前預防和懲治腐敗、加強法制化建設的艱巨性、復雜性所在,也說明我們在正法肅紀的進程中,任重而道遠。
隨著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一個個“老虎”、“蒼蠅”相繼落馬。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法治的陽光普照在每個人的心中。我們堅信,有了黨紀國法的約束,違紀之行、違法之事會越來越少,對于“不義”之舉也會露頭便打,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用等到多行不義才自斃。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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