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主席“有為才有位”
摘要:郭東升我國的《工會法》有云:“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
郭東升
我國的《工會法》有云:“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會干部有句口頭禪,叫“有為才有位”或是“有位才有為”,反正都離不開工會主席要有一定的“職位”才好工作。全國總工會制定的《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中也規定,公有制企業的工會主席按黨政同級副職級條件配備,非公有制企業工會主席,“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著眼點就是工會主席有一定行政權力才好辦事。只是,企業工會主席既是行政一級的領導,又是職工群眾的代言人,如果企業和職工利益基本趨于一致還好辦,但如果勞資分歧嚴重之時,工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難免會陷入“為誰說話”的迷陣。
實踐中,掌握一定行政權力的企業工會主席,的確在不會惹惱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情況下,在權限之內容易給職工辦實事。可覺悟已經提高了的職工,他們所需要的工會主席無論在什么狀況下,都是敢為職工說話的代言人;而敢說話的基礎,是工會主席的利益要和工人的利益有較高程度的一致性。此時,職工在選舉工會主席時,會將選票投給自己信得過的人,并不是給“職位”投票。
企業工會主席無論是一線員工或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需要尊重的是職工的選擇。企業工會主席就是企業工會的代言人,所以職工選舉工會主席一定要認真,要從選舉辦法入手,選舉出職工信得過的企業工會主席。
責任編輯:wtt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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