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賄賂商家將要受到處罰
摘要: 晚報記者 侯偉峰 通訊員 陳春麗 本報訊 通過為零售商免費制作印制有自己所代理銷售商品宣傳內容的門頭招牌,以此來追求增加銷售量。這一行為在我市第一次被工商部門叫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
晚報記者 侯偉峰 通訊員 陳春麗
本報訊 通過為零售商免費制作印制有自己所代理銷售商品宣傳內容的門頭招牌,以此來追求增加銷售量。這一行為在我市第一次被工商部門叫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規定,驛城區工商局依法對鄭州市二七區一文化用品代理商進行查處。目前,此案正在處理中。
從今年7月開始,驛城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陸續發現一些文具銷售點安裝有相同品牌系列文具宣傳內容的門頭招牌,隨即展開了調查。經取證,從去年7月開始,鄭州市二七區一文化用品代理銷售公司在市區銷售該品牌系列文具過程中,曾出資4000元為文具銷售點制作安裝門頭招牌,以此來增加所代理銷售文具的銷售量,涉及銷售點10余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規定,代理銷售商的行為已構成采用實物手段賄賂銷售商的商業賄賂行為,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對其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罰。
執法人員介紹,這類案件是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發生的采用實物手段進行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案件,當事人采用免費為零售商制作門頭招牌的方式使零售商獲得利益,從而增加當事人的商品銷售量,其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市場競爭的角度看,妨礙了其他經營者的正當交易,違反了平等、公平的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天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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