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眼睛被扎傷三方有錯各擔責
摘要: □晚報記者 肖鵬飛 本報訊 近日,確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學生在學校被扎傷眼睛的糾紛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下午,該縣三里河鄉某小學老師帶領汪某所在班的學生上體育課。上課時,汪某從教室
□晚報記者 肖鵬飛
本報訊 近日,確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學生在學校被扎傷眼睛的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下午,該縣三里河鄉某小學老師帶領汪某所在班的學生上體育課。上課時,汪某從教室里拿了一個竹簽,到操場后把竹簽扔掉。同學田某撿到該竹簽并順手扔出,不幸扎傷了汪某的右眼,致使汪某右眼受傷并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學校及田某分別向原告汪某支付醫療費3900元、37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老師在組織學生上體育課期間,對原告汪某手拿竹簽的行為不予制止,后又放任學生自由活動,自己擅離工作崗位,對學生沒有盡到組織、管理職責,致使汪某的右眼被扎傷,學校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汪某在上體育課時不遵守課堂紀律,手拿具有危險性質的竹簽玩,對危害后果的發生也存在相應的過錯,自己對危害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田某上課期間拿竹簽投向同班同學,致其受傷,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害后果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線索提供 李慧杰)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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