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踐行《干部任用條例》 堅持科學選人用人
摘要:□ 栗明倫 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是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貫徹落實了中央關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
□ 栗明倫
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是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貫徹落實了中央關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全面體現了干部工作理論認識、實踐探索、制度建設的最新成果。
一、突出黨管干部,夯實了執政保證
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對黨管干部原則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充分強調和保證了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地位和主體作用,強化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把關責任。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新增“動議”一章,規范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節開始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和以分取人;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把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貫穿于各個環節,使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有了更嚴格的選拔標準、更規范的選拔程序、更嚴明的選拔紀律、更優化的選拔流程、更簡便的選拔方法。
二、突出規范選拔,營造了良好環境
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對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適用范圍、資格條件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對少數特別優秀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進一步明確了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做到“破格”不能“出格”;對經所在單位同意的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將“統一考試”環節改為“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這些規定既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又堅持好干部標準,體現實事求是的精神,做到了管用實用,克服了簡單把文憑和考試成績等同于領導才能、“以分取人”、“唯考是舉”的不良傾向,更加有利于營造不拘一格選人才的良好環境。
三、突出科學推薦,確保了公平公正
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對民主推薦進行了合理界定,由原來主要依據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改為根據工作需要、干部德才條件及平時表現、人崗相適和民主推薦等情況綜合確定,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明確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對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干部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使民主推薦回歸到了應有的合理地位;完善了民主推薦的參加人員范圍,由各地各部門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民主推薦參加人員范圍,提高了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這些規定有利于形成組織上和干部個人都不再為“票”糾結和困擾、干部專心工作、組織關心干部的良好氛圍。
四、突出問題導向,完善了長效機制
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突出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從規定的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環節明確了程序步驟,既有實體性的要求又有程序性的規定,有問題就解決問題、有漏洞就堵上漏洞、有質疑就回應質疑,不回避、不遷就、不藏著掖著,堅持用制度選人,使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刪繁就簡、環環相扣,形成了可操作、可檢驗、可追究的閉環系統,把干部選拔任用的“制度之籠”扎得更嚴、織得更密、修得更好,從而遏制用人腐敗。
今后,確山縣將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科學把握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的精髓,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嚴明選任紀律、公正考察干部、公道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導向、機制和氛圍,為實現富民強縣、趕超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作者系中共確山縣委書記)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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