鏟除“霸王條款”還需監管亮劍
摘要: □付昊蘇北京市工商局近日發布“包間最低消費”、“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餐飲行業常見的“霸王條款”,要求1個月內糾正,消費者如發現以上行為可進行舉報。雖然執法部門“亮
□付昊蘇
北京市工商局近日發布“包間最低消費”、“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餐飲行業常見的“霸王條款”,要求1個月內糾正,消費者如發現以上行為可進行舉報。雖然執法部門“亮劍”與消費者期待相比姍姍來遲,但畢竟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值得期待。(昨日《天中晚報》)
餐飲行業的“霸王條款”存在已久,飽受消費者詬病,工商部門早應心知肚明。盡管消費者協會多次通過媒體以“點評”方式指出“霸王條款”違法,但囿于其沒有執法權力,干預只能停留在批評、勸誡層面,難以撼動商家的霸王心態。執法長期缺位,使無良商家有恃無恐,無視消費者權益的“霸王”行為愈演愈烈。
事實上,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霸王條款”不只存在于餐飲行業,銀行、房地產、酒店、保險等諸多行業也普遍存在。監管部門有的三番五次表態要加強治理,卻遲遲不見動靜;有的屢以“執法依據不足”等為由推諉,任由問題愈演愈烈。
執法缺位,往輕了說是工作態度消極,往重了說是工作不稱職,根子上則有重經濟發展、輕群眾利益之嫌,怕監管嚴了影響企業發展,沒有把群眾利益作為發展經濟的出發點、落腳點。
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就是要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既然是血肉聯系,就應感同身受。對于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介入,積極作為,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群眾利益。須知,“霸王條款”之類,損害的不只是群眾利益,還有政府的公信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問題指出,“彌補市場失靈”是政府的主要職責和作用。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后,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管上投入更多精力,才對得起手中的權力。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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