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精神衛生法》與根治“被精神病”
摘要: □武雪梅 被寄予厚望根治“被精神病”的《精神衛生法》5月1日開始實施。《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這個法規的
□武雪梅
被寄予厚望根治“被精神病”的《精神衛生法》
不過,《精神衛生法》輻射的范疇是精神醫學領域,而“被精神病”則是綜合性社會問題產生孵化的結果。從媒體披露的“被精神病”諸多案列中,我們可以解讀出,正常人被非法收治和關押在精神病院的主要原因,其實是把握判斷精神病人的權力出現了問題,當弱勢群體執著于挑戰強權利益和威嚴時,“被精神病”的標簽就粉墨登場,這更多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持續信訪、偏執反貪等名譽、利益和權力的糾葛中,在這當中,真正出現“精神問題”的是社會監督機制和解決矛盾的反應機制。
那么“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是不是解決“被精神病”的關鍵所在?如果實行新的《精神衛生法》,以前一些案例的主角都可能幸免于難,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真正的精神病人一個主要特征就是自認為沒有精神疾病拒絕治療,當無人監護時會出現被人追殺等惡性場景的幻聽、幻覺,對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某種意義上增添了社會的精神緊張程度。也就是說,法律在解決正常人“被精神病”這個問題的同時,真正的精神病人會出現“不被精神病”的現象。
精神病和“被精神病”就像翹翹板的兩頭,法律只有恰到好處地處于中間平衡地帶,才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作為自愿原則的補充,兩種例外即“當已經發生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情況時”,還是要接受治療的。那么這個判斷標準的求證手段是什么,還有待法律細則的出臺。
“被精神病”與“被自愿精神病”到底有多遠,如果不解決各種相互交織的社會綜合問題,不“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不解決社會公平正義的精神核心問題,他們就會是一個體制機制下克隆出的孿生兄弟,往往會“藥”到“病”沒除。
《精神衛生法》的出臺,標志著這個問題已經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與西方一些國家一樣,我國也在探討逐漸淡化精神病院治療,更多地采用社區服務康復模式,注重從心靈上撫平人們的精神創傷。我國也在嘗試發起由康復精神病患者組成“綠絲帶”志愿者活動,旨在從疾病學角度審慎理性對待精神病人。但所有這些,依賴于社會生活中人們對權力行使的監督、對利益分配的制衡、對社會矛盾的疏導,并借此進行社會意義上的精神康復和治療。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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