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瞞不得
摘要: 張愛玲 報載,2012年12月25日,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經理部六分部在山西施工作業時發生爆炸,致現場8人遇難、5人受傷。這起造成8死5傷的爆炸事故,在發生6天后才被社會所知曉。此事尚未平息,又報山西長治
張愛玲
報載,
如此瞞報、遲報事件接連發生,引人深思。
為什么會出現安全事故瞞報、遲報現象?一是保面子、保“官帽”思想作祟。《安全生產法》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也就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將追究行政首長的責任,因此,生產者也好,地方行政首長也好,對安全生產事故不上報,或許上級不會發現,或許不被追責,官可以照當。二是安全事故傷亡者的家屬息事寧人,考慮更多的是經濟賠償,認為人死不能復生,多爭取點經濟賠償才是目的,只要得到了自己滿意的賠償金,上報不上報無所謂。
人們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發生后及時上報,更高層級的黨委、政府就能及時調集更多的資源、創造更多的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理,減輕事故損失。由于瞞報、遲報,錯過事故的最佳處置時機,可能導致事態擴大,影響到更多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樣嚴重的是,一些事件還可能因為瞞報、遲報而使調查取證更加困難,使受害群眾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義難以伸張,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瞞報、遲報仍不時發生,無疑是對國家法令的公然違背、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極大漠視。在如今的信息時代,任何一起事故發生后都不可能瞞得住、騙得過。試圖抱著僥幸心理,企圖一拖再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無異于掩耳盜鈴。
只有加大對瞞報、遲報事件的查處力度,才能給受害群眾和社會公眾一個交代,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視。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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