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管制應再加強
摘要: 宋 玉 筆者認為,醉駕入刑是我國社會公共安全范圍內的一個重大事件,一方面,它表明了法律對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視與有序管理;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們社會的公共安全已經到了必須用法律嚴管不可的程度了。
宋 玉
筆者認為,醉駕入刑是我國社會公共安全范圍內的一個重大事件,一方面,它表明了法律對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視與有序管理;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們社會的公共安全已經到了必須用法律嚴管不可的程度了。
自醉駕入刑以來,車輛駕駛員們確實謹慎了許多。例如,在飯店,現在聽得最多的話就是“我開著車,不能喝酒。”
但是,最近發生的社會影響巨大的“小悅悅事件”再次向人們敲響了警鐘:對危險駕駛行為的管制仍舊需要進一步加強。
生活中能看到許多汽車駕駛人危險的駕駛行為,例如亂開快車、不看周圍環境隨意加速、亂搶車道等。甚至極個別人自認為自己的車已經交了全險,就任意胡為、無視其他車輛與行人的安全。而有些人自認為自己的駕駛水平高,甚至在鬧市區以及人流量較大的地方仍舊高速行車。
凡此種種,其中很多已經不再屬于安全隱患了,而是直接和嚴重的危險駕駛行為。而且,許多車禍的發生,都與此有著直接的關系。
對此,筆者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應該對駕駛行為進一步嚴格管制,以全力保障社會的公共安全。
可是,對于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因為不屬于醉駕,也就沒有相關的法律和社會管理措施進行約束,不到構成車禍或事故的程度就沒有人出面管理,而一旦出了車禍釀成悲劇,卻無法彌補其嚴重的后果了。
所以,筆者認為,除了醉駕入刑,對其他的種種危險駕駛行為,同樣應該應用行政和法律程序嚴加管理。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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