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難容“仕場經濟”
摘要: □翟丙軍南京市江浦縣原副縣長、六合區原副區長劉有貴,以借來的400萬元起家,下海不到一年,憑借過去的“人脈”,靠空手套白狼,很快就成為坐擁1514畝住宅用地的“地主”、身家過億的大老板。近日,南京市下
□翟丙軍
南京市江浦縣原副縣長、六合區原副區長劉有貴,以借來的400萬元起家,下海不到一年,憑借過去的“人脈”,靠空手套白狼,很快就成為坐擁1514畝住宅用地的“地主”、身家過億的大老板。近日,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依法判處劉有貴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11月25《法制日報》)。
好好的官員不當了,下海去經商,劉有貴為啥敢做出如此沖動的決定?想必是緣于他對自己具備的“影響力”有絕對信心。只可惜,這位下海官員沒弄明白“江湖規矩”,那就是: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特別是在法制建設進程日益完善的今天,任何形式的貪腐,哪怕是離職后利用影響力的貪腐,也都是要治罪的。
劉有貴“馬失前蹄”,充分說明了在法學界流行了數百年的那條顛撲不破的真理,那就是:“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由此案,筆者聯想到今年10月剛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在這份補充規定中,新增了9個新罪名,其中一條便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條新罪名規定,哪怕是已經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是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不當得利”,便可認定為犯罪。由此可見,這位前副縣長即使套不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也能套個“利用影響力”犯罪的罪名。
進而,筆者又聯想到前不久上海醞釀出臺的“限制公務員離職后從業”的法規。該法規明確規定,副處級以上干部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活動。上海此舉,被公眾贊譽為“有助社會公平”之舉。
然而,必須要承認,盡管法學界的喊打聲不斷,近些年來“前官員下海發財記”的現實仍在大量發生。市場經濟不應該是“仕場經濟”,而應該人人平等。辭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雖失去了過去的身份和權力,但其原有的關系網、人情鏈、消息源等,在一定時期內還可以發揮作用,這些都會成為“特殊優勢”,從而嚴重損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當下,“兩高”和各地方陸續出臺的一些文件、法規表明,政府對“仕場經濟”的打擊力度正日益加強,離職官員正被套上越來越多的“緊箍咒”。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像“前劉副縣長發財記”這樣的鬧劇,一定會少一些發生。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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